第1章 总 则
第1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依据《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本法”)和诸项法规,规定公司内部信息的全面管理和适当公开等相关事项,
以迅速、准确地传达各项事宜,防止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内部交易。
第2条(术语的定义)
- ① 本规定中的“内部信息”是指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斯达克市场公告规定(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第1编所规定的义务公告事项,以及其他公司经营或者财产状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
- ② 本规定中“公告责任人”是指根据公告规定第2条第4项,代表公司执行申报业务的人员。
- ③ 本规定中的“管理人员”是指理事(包括符合《商法》第401条之2第1项各号所描述的任一项者)与监事。
- ④ 除第1项至第3项外,本规定中所使用术语的定义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3条(适用范围)
除相关法规或章程规定外,公告、内部交易和内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2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第4条(内部信息的管理)
- ①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严格管控在工作中获悉的内部信息,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将内部信息泄露至公司内部或外部。
- ② 代表理事应采取必要措施管理内部信息,例如为内部信息及相关文件的保管、传达和销毁等设定具体标准。
第5条(公告责任人)
- ① 代表理事必须指定公告责任人,并立即向交易所申报。公告责任人变更时也同上处理。
- ② 公告责任人负责监督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等相关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 1. 执行公告
- 2. 检查和评估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 3. 决定是否审查内部信息和进行公告
- 4. 制定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所需的措施,如管理人员和员工培训等
- 5. 指导和监督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者负责公告工作的部门或管理人员、员工
- 6. 代表理事认为运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所需的其他工作
- ③ 公告责任人在履行职责时具备以下权限。
- 1. 有权要求查看和提交有关内部信息的各种文件和记录
- 2. 有权听取负责会计或审计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负责创建内部信息等相关工作的部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必要意见。
- ④ 公告责任人在履行职务时,必要情况下可以与负责执行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并可以寻求专家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 ⑤ 公告责任人应定期向代表理事(或理事会)汇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状况。
第6条(公告负责人)
- ① 代表理事必须指定公告负责人,并立即向交易所申报。公告负责人变更时也同上处理。
- ② 公告负责人应在公告责任人的指导下进行内部信息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 1. 收集和审查内部信息并向公告责任人汇报
- 2. 执行公告所需的工作
- 3. 确定公告相关法律法规变更等进行内部信息管理的所需事项,并向公告责任人汇报
- 4. 代表理事或者公告责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7条(内部信息的集中)
- ① 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公告责任人提供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所描述情形的相关信息。
- 1. 出现或预计会出现内部信息的情况
- 2. 出现或者预计会出现必须变更或者取消内部信息中已公告事项的事由时
- 3. 公告责任人要求的其他情况
- ② 公告责任人和代表理事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信息传递系统,按照第1项的规定及时提供内部信息,必要时在公告义务相关事项的审批过程中获得公告责任人的协助。
第7条之2(管理与最大股东有关的信息)
为顺利履行与最大股东相关的公告义务事项,以及查询公告要求事项的相关公告工作,公告责任人应当充分向最大股东说明相关事实,并建立能够及时传达相关信息的信息传达体系。
第7条之3(子公司内部信息的集中)
- ① 如果子公司出现或预期会出现与公告义务事项有关的内部信息时,公司应及时让子公司通知公司公告责任人或公告负责人。
- ② 公司为有效管理第1项规定的与公告义务事项有关的内部信息,需在子公司设置公告相关信息管理人员,在指定或更改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公司的公告责任人或公告负责人。
- ③ 公司可在公告工作所需范围内要求子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第8条(向公司外部提供内部信息)
- ① 如果管理人员、员工由于工作需要不可避免地需要向公司交易对象、外部监事、代理人,与公司签订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员提供内部信息时,则必须向公告责任人汇报相关事项。
- ② 在第1项所描述情况下,公告责任人必须采取签订相关内部信息保密合同等必要措施。
- ③ 在提供第1项规定的内部信息过程中出现公正公告义务时,必须立即进行公告(不适用公告规定第15条的情况除外)。
第3章 公开内部信息
第9条(公告的种类)公司的公告按下列标准进行区分。
1. 公告规定第1编第2章第1节规定的主要经营事项申报与公告
2. 公告规定第1编第2章第2节规定的查询公告
3. 公告规定第1编第2章第3节规定的公正公告
4. 公告规定第1编第3章规定的自律公告
5. 提交本法第3编第1章规定的证券申报书等
6. 提交本法第159条、第160条与第165条和公告规定第1编第2章第4节规定的营业报告书等
7. 提交本法第161条规定的主要事项报告书
8. 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告
第9条之2(确认公告对象)
为了判断是否属于本规定的公正公告义务事项,应当注意须按照公告规定第6条第1项第4号的规定,将对股价或者或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也包含在内。
第10条(实施公告)
- ① 在出现第9条规定的公告事项的情况下,公告负责人应拟写必要内容、准备必要的文件等,并向公告责任人进行汇报。
- ② 公告责任人应当审查第1项规定的内容和文件等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并向代表理事汇报后进行公告。
第10条之2(迅速履行公告)
出现第9条所描述的公告事项时,即使在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前,公告责任人也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及时公告该内部信息。
第11条(公告后的事后措施)
公告内容有错误、遗漏,或者需要取消、变更时,公告责任人和公告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第30条的规定,立即采取纠正公告的措施。
第12条(媒体采访等)
- ① 如果有媒体等要求对公司进行采访时,原则上由代表理事或公告责任人接受采访。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员工接受采访。
- ② 如果公司有意向媒体等发布报道资料,则必须与公告责任人进行协商。公告责任人必要时向代表理事汇报与报道资料的发布有关的事项。
- ③ 如果根据第2项规定,发布的报道资料内容属于公正公告对象时,则公告责任人必须在报道资料发布前进行公告。
- ④ 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如果发现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都应该向公告责任人汇报。公告责任人应当向代表理事汇报相关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12条之2(确认报道内容)
公告责任人、公告负责人和内部信息产生部门应例行检查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内容,若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应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13条(企业说明会)
- ① 代表理事应认识到IR活动是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的经营职责,必须自发、持续性地举行企业说明会,并努力与投资者建立信赖关系。
- ② 关于公司经营内容、经营计划和前景等的企业说明会,必须与公告责任人进行协商后举行。
- ③ 公告责任人或者公告负责人必须在企业说明会举办前日公布日期时间、场所、说明会内容等,相关资料必须在举行说明会前刊登在交易所正式提交系统上。
- ④ 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员工在企业说明会举办过程中,必须注意不得公开公正公告对象信息中事先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
第13条之2(传闻)
- ① 在市场出现传闻时,公告责任人必须通过了解相关部门意见等,确认传闻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内部信息等。
- ② 第1项所描述的确认结果表明该传闻属于公告规定的公告义务事项时,则必须公告相关信息。
第13条之3(要求提供信息)
- ① 股东与利害关系人等要求公开公司相关信息时,公告责任人必须审查该要求的合法性等再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 ② 公告责任人为了决定是否提供信息,以及所提供信息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与股价产生影响,有权听取法务部门或者外部法律专家等的意见。
- ③ 按照第1项决定提供信息时,遵照第12条第3项规定。
第4章 对于内部交易等的规章制度
第14条(退还短期交易收益)
- ① 管理人员和本法第172条第1项与本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员工,收购本法第172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以内出售,或者出售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以内收购时,所获得的利润必须退还给(以下简称“短期交易收益”)公司。
- ② 公司的股东(包括除主权证券以外的股本证券或持有预托证券的人员。以下与本条规定相同)对于公司中第1项所描述的获得短期交易收益的人员要求退还短期交易收益时,公司必须自收到上述要求之日起2个月以内采取必要措施。
- 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向公司通报第1项规定的短期交易收益产生事实时,公告责任人必须立即通过公司网站公告以下各事项。
- 1. 必须退还短期交易收益者的地位
- 2. 短期交易收益金额
- 3. 从证券期货委员会获得短期交易收益产生事实通报的日期
- 4. 短期交易收益退还申请计划
- 5. 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获取短期交易收益的人员提出退还短期交易收益的请求,公司在接收到要求之日起2个月以内未请求时,则该股东有权代替公司进行请求。
- ④ 第3项的公告期限以从证券期货委员会获得产生短期交易收益通报事实之日起,截至2年期间或者收到短期交易收益退还之日中首先到来之日。
第15条(关于特定证券交易等的通报)
管理人员和本法第172条第1项与本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员工,在进行特定证券等的交易及其他交易时,必须向公告责任人通报该事实。
第16条(禁止使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管理人员、员工不得将本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分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等的交易及其他交易,或者让与他人使用。
第5章 附则
第17条(教育培训)
- ① 公告责任人和公告负责人必须完成公告规定第36条与第44条第5项规定的公告工作相关教育培训,公告责任人必须将教育培训内容告知相关管理人员、员工。
- ② 为预防第14条至第16条所描述的情形与其他本法规定的内部交易等,代表理事必须切实做好教育实施等方面的工作。
第18条(修改与废除规定)
本规定的修改或废除由代表理事负责。
第19条(公布规定)
本规定公布于公司网站。本规定的修订也同上处理。
附 则
本规定于2017年9月20日起实施。